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世展 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