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0號上訴人 陳泓宇 兼法定代理 陳嘉豪 人兼法定代理 蔡品蓁 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建輝 因107年度訴字第9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3,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