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一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複代理人庚○○被告乙○○○○○
丁○○丙○○○○○甲0000000被告己○○被告 謝繼忠 被告 黃毓宏 被告 黃翠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童洪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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