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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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SIONG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林福來~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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