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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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綠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萬鐘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戊○○
丁○○乙○○甲○○庚○○丙○○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詹文馨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