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偽│期││台│9│台│2││台│2││1││造│徒│5│中│偵8│中│易1│8│中│易1││執2││文│刑││地│4│地│1││地│1││5││書│五││檢│2│院│4││院│4││7│││月│││1││││││││├──┼──┼────┼──┼─────┼─┼───┼────┼─┼───┼────┼───┤││有││││││││││││麻│期││台│4│台│││台│││2││醉│徒│97│中│偵0│中│訴1│56│中│訴1│62│執3││條│刑││地│7│地│6││地│6││3││例│六││檢│1│院│││院│││5│││月│││1││││││││├──┼──┼────┼──┼─────┼─┼───┼────┼─┼───┼────┼───┤│偽│有六││││台│││台│││││造│期月│7間│台│9│中│上0││中│上0││1││有│徒│至│中│偵8│高│4│9│高│4││執0││價│刑│8│地│4│分│訴1││分│訴1││4││證│三││檢│2│院│2││院│2││││券│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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