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被告因懲治盗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盗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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