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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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許瓊月
許媖琇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
新臺幣(下同)1,803,473元及利息,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919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 許春楠 (T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