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139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告 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東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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