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長立
代理人 劉柏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昌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案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請求利率為「3.6399%」。(經查,貴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30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