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38號
聲請人 許糧光
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二、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
三、請提出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共有人死亡,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報該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