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38號

聲請人 許糧光

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二、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

三、請提出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共有人死亡,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報該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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