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與 邱鳳英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邱鳳英(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