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與 邱鳳英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邱鳳英(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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