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苙彬 即蕭釗
  彬、 蕭友銓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0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97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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