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登層本件被告李登層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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