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債務人 高泰君
蔡微雲
一、債務人高泰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高泰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微雲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20,000元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2.6697%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697%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