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張惠英
訴訟代理人  游美琪
複 代理人  劉書豪
被   告  林孟賢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慶雄
      林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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