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周玉堂
周育德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永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