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周玉堂
       周育德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永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