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嶸華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祥
被 告 森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珍
訴訟代理人 吳德新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楊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7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