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司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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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義南 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表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6年1月20日發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查報全
體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全體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補正函
已於106年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至今尚未陳報,此
有補正函、送達證書附卷得憑,此致本院無從行送達及進行
調解程序,故其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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