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10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11行後段「乙○○於99年7
月5日凌晨5時許」,應更正為「乙○○於99年7月7日凌
晨5時許」,此有警詢筆錄及偵查筆錄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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