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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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袋(淨重0.一二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九0三四三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紀文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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