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國弘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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