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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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竹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有福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壹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九九四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訴字六二六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民執字第九九四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九九四六號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二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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