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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