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一、原告所稱原占用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占用人「 賴水樹 」已死亡,則賴水樹即非現在占用系爭土地之人,請補正現占用系爭土地之當事人資料(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二、若仍主張「賴水樹」之全體繼承人均有占用系爭土地,則請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