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增洲
李齊中鄭明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執聲字第1603號、100年度執字第3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肆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增洲、李齊中、鄭明雄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而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40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受刑人蔡增洲、李齊中、鄭明雄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102號、第4103號、98年度偵字第24989號、第24991號、第27855號、第28416號、99年度偵字第1628號、第2366號),分別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81號判處受刑人鄭明雄有期徒刑1年確定;99年度訴字第102號判處受刑人蔡增洲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99年度訴字第464號各判處受刑人蔡增洲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受刑人李齊中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受刑人鄭明雄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各判決在卷可佐。又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驗結果,亦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407公克),而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98年度毒保字第23014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
上開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乃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