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睿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睿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即2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簡易庭先後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及101年度中簡字第2664號簡易判決各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2千元確定,有該2份簡易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猶不知悔悟,復犯本件竊盜犯行,不思以己力獲取報酬,而以竊盜行為,獲取不法之利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犯罪所生之損害自屬重大,量刑本不宜輕縱,然幸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竊得之財物即手機之價值非鉅,惟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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