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19號聲請人 楊瑞華
陳淑慧
陳惠貞 前列楊瑞華、陳淑慧、陳惠貞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 黃勇郎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000235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管理被繼承人黃勇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七、被繼承人黃勇郎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被繼承人黃勇郎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九、被繼承人黃勇郎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十一、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十二、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
十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