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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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
押)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一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石家禎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