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雅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