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辛○○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癸○○原告子○○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壬○○被告丙○○複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