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辛○○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癸○○原告子○○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壬○○被告丙○○複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童有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永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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