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莊萬龍
莊萬章 吳明霞 被告 莊萬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