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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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聲再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聲再字第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皓勛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62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899、24900、24901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張皓勛對於本院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復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