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 董川百 被告簡照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之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4,85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