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楊正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雨杰周圳龍賴成儀余保鋒余秉諺 、黃家慶、 何元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與本院,如原告未依限補正上列事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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