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黃莉琳 即 黃淑怡 原告與被告 黃佩儀 即 黃麗美 間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