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4號
原   告  黃啓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子誠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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