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4號
原 告 黃啓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子誠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