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依原告所提出車輛異動申請書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下稱系爭車輛)已報廢,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修復費用之法
律依據為何?並詳敘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敘明系爭車輛是否確經修復?修復費用中零件、工資、烤漆
各為多少,計算零件折舊並陳報,及提出發票或收據。
四、提出原告與訴外人 張文耀 間之保險契約資料。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