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1號
原   告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玉雯
被   告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洋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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