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22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被 告 廖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消費性無貸款契約書第16條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