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心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惠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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