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十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捌仟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行│行 黃義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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