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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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1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代理人 林營壽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壹。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附計算書第一審送達費中已退還郵票新台幣一百四十二元,非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計算書:(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二百四十八元另一百四十二元已發還第一審聲請公示送達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一千二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