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1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黃秋忠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貳佰零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附計算書中發支付命令費用非關本件訴訟應予扣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計算書:(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三百六十七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三百四十一元另二百四十四元已發還聲請公示送達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三百五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三萬零二百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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