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1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玉萍 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灣立伯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九十一年度營業稅額國稅局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三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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