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賀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庚○
丙○○辛○○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賀凰有限公司、己○○○、庚○、丙○○、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九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賀凰有限公司、己○○○、庚○、丙○○、丁○○、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賀凰有限公司(下簡稱賀凰公司)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款項,借款期限、清償方式及利息約定,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應加計違約金,利率詳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賀凰公司復於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己○○○、庚○、丁○○、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之款項,其清償期限及利率約定均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三)又被告己○○○、庚○、丁○○、丙○○、戊○○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簽立連帶保證契約,同意擔任被告賀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被告賀凰公司對原告之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賀凰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詎被告賀凰公司就附表所示之各筆借款均未依約清償,債務已全部到期,經原告為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屢向被告賀凰公司公司催討,均無結果,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証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賀凰公司、己○○○、庚○、丙○○、丁○○、戊○○連帶給付附表編號一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請被告連帶給付附表編號二至九尚未清償之借款共六百萬元及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長期擔保放款貸款本息攤還表一件、增補契約一份、借據九份、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件、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七件、轉帳支出及轉帳收入傳票各九張、被告賀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戶籍謄本四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但原告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太高,因現在景氣低迷,各銀行亦不斷調降存放款利率,是原告本件約定利率及違約金顯然過高,請依職權酌減違約金。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己○○○、庚○、丁○○、丙○○、戊○○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簽立連帶保證契約,同意擔任被告賀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被告賀凰公司對原告之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以本金一千五百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賀凰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被告賀鳳公司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款項,借款期限、清償方式及利息約定,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復於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己○○○、庚○、丁○○、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之款項,其清償期限及利率約定均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惟被告賀凰公司就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均未按期付息,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並違約金未受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長期擔保放款貸款本息攤還表一件、增補契約一份、借據九份、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件、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七件、轉帳支出及轉帳收入傳票各九張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抗辯:本件約定利率及違約金過高,請求本院依職權酌減違約金等語,惟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八○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兩造約定借款利息利率及違約金,係約定按原告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機動調整,是以,上開利率及違約金既經原告公告牌示,並為一般社會大眾所周知,比較其他同業所定基本放款利率亦無過高而有不符目前社經狀況之情形,而其違約金之約定,亦與一般金融機構借款業務之約定違約金相當,是本件借款尚無約定違約金過高之情形,被告抗辯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云云,自不可採,爰不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賀凰公司、己○○○、庚○、丙○○、丁○○、戊○○連帶給付附表編號一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六十六萬二千八百八十六元及利息並違約金;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編號二至九尚未清償之借款共六百萬元及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F0~T40┌────────────────────────────────────────────────────┐│附表: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編│借款期間及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清償方法│違約金計算方式及起算日││號│(尚未清償金額)│率│││├─┼────────┼───────┼─────────┼───────────────────────┤│1│八十年一月十五日│九一年二月十五│自借款日起,分一八│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至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0期,按期攤還本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五日│,按年息百分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百六十萬元│八點四八五計算│十二機動計算,如有│本件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算。│││(六十六萬二千八│之利息。│一期未按時攤還,喪││││百八十六元)││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2│九十年十月三日起│九十一年二月三│自借款日起,按月給│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至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付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機動計算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七十萬元│八點七六計算之│息,到期清償本金,│本件自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起算。│││(七十萬元)│利息。│如未依約付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3│九十年十月三日起│九十一年二月三│自借款日起,按月給│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至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付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七十萬元│八點七六計算之│到期清償本金,若未│本件自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起算。│││(七十萬元)│利息。│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4│九十年十月二十九│九十一年一月二│自借款日起,按月給│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十九日起至清償│付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月二十七日止│日止,按年息百│九五五機動計算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八十萬元│分之八點七六計│息,到期清償本金,│本件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算。│││(八十萬元)│算之利息。│若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5│九十年十月二十九│九十一年一月二│自借款日起,按月給│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四│十九日起至清償│付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月二十七日止│日止,按年息百│九五五機動計算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八十萬元│分之八點七六計│息,到期清償本金,│本件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算。│││(八十萬元)│算之利息。│若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6│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一月三│自借款日起,按月給│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付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三十日止│止,按年息百分│九五五機動計算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百萬元│之八點七六計算│息,到期清償本金,│本件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算。│││(一百萬元)│之利息。│若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7│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一月三│自借款日起,按月給│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起至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付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三十日止│止,按年息百分│九五五機動計算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百萬元│之八點七六計算│息,到期清償本金,│本件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算。│││(一百萬元)│之利息。│若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8│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十一年一月二│自借款日起,按月給│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三日起至清償│付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五月二十三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八二五機動計算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五十萬元│分之八點七六計│息,到期清償本金,│本件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算。│││(五十萬元)│算之利息。│若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9│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十一年一月二│自借款日起,按月給│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三日起至清償│付以年息百分之八點│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五月二十三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八二五機動計算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五十萬元│分之八點七六計│息,到期清償本金,│本件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算。│││(五十萬元)│算之利息。│若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合計: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尚未清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