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另涉犯有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須依法諭知被告涉犯此罪,以讓被告答辯,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柯彩燕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進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