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一號
上訴人丙○○
甲○○丁○○被上訴人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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