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更(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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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更(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九)字第三○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萬生右列上訴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盧江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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